小心!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九游娱乐官方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原创作品的价值愈发凸显,但侵权现象却屡见不鲜,有些时候我们甚至侵权了还不知道!让我们一起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更为了守护创意之火。
2022年,李某创作的摄影作品取得了中国版权登记,依法享有了著作权。可不久前,他发现A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于是,A公司被他告上了法庭。A公司觉得冤枉,称他们已标注了稿件来源为网络,且李某在发表该摄影作品时也并未注明“禁止转载”。这样就能随便用吗?
NO!法官认为,李某享有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未经授权在公众号上使用了案涉图片,侵犯了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最近,各大短视频平台上与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内容频频涌现,这种行为可能不太恰当哦!
举个类似的例子。湖南高院公布了一起“明星大侦探”诉哔哩哔哩平台侵害著作权的纠纷案。经查,B站数千名用户上传《明星大侦探》相关视频,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却并没有得到该综艺节目的版权。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同时,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最终判决,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其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
其实,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与著作权打交道,这几种常见的可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你或许也有过:乱用表情包、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使用未授权字体、文章抄袭、将同人作品商业化、盗版印刷书籍……那些自以为“没问题”的行为,其实有时候“问题”大着呢!
保护著作权并不是限制传播,而是为了让创作生生不息,是对创造力的尊重。特别是当今正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尊重著作权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我国,著作权自动取得,以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作为著作权的取得之日。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