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机构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①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
2.主要人员简历材料(包括法人简历,3名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及广播电视专业有关资质佐证材料)
①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
①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128号东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口。(联系方式,收件人:窗口工作人员)
①省广电中心站29路下车,往北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②九游娱乐官方尤溪洲(东)站12路、138路、150路、159路、169路、19路、339路、37路、50路、537路、92路、93路、路、观光九游娱乐官方巴士下车,往东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
③正荣润城(海事局)站117路、125路、132路、133路、13路、150路、165路、171路、18路、313路、315路、321路、327路、339路、537路、79路、82路、89路、92路、98路、路下车,往南约250米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行政服务中心。
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异常企业管理名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供3人以上经广播电视(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地址需跟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目前不需要额外提交材料。若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经营地址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影响后续双随机检查。
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得含有境外资金成分。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改为由申请人提交承诺书。
(1)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工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43号)第二条执行。主要包含有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基本信息和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坚决禁止境外资金以各种方式变相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
(2)根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审批的通知》(闽新广〔2017〕129号):改为由申请人提交承诺书,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但对上述两个系统均无法查询的(如上市企业),仍需申请人配合提供,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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